2)第23章 仁 爱 (1)_蔡元培论人生·修养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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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也是我的罪过。因此由于正当防卫而导致的杀伤他人,文明国家的法律是不禁止的。

  由于正当防卫导致杀伤他人,也是迫不得已。假使自身已经保全了,有的余怒未消,有的有仇必报,因而杀伤他人,这在正当防卫之外的杀伤就是有罪的了。一个人的权利,只是限于其个人利害关系之内,超过此界限,制裁的权力就在于国家了。违犯国家法律的人,其所加害的人,即使只有一个人,也是负罪于整个社会。一个人就是社会的一分子,一分子的危害,也一定会关系到整个社会的平静和谐,就好像人的身体即使仅有一处受伤,也会有害于整个身体的健康。因此刑罚的权力属于国家,而不是私人能够得到的。假如有人在正当防卫之外还杀伤他人,国家也一定会用刑罚来处罚他,这不仅仅是一个人的私怨,即使有的人借着这个理由来报父兄亲友的仇,也是徇私情而忘了公义,现代文明国家的法律大多禁止这种做法。

  决斗,是古代流传下来的野蛮风俗,国家既然已经有法律来判断是非曲直,而我们由于一己私愤,仍然采用格斗来解决问题,这只是彼此互相杀害而已,怎么会被法律所允许呢?况且决斗,不是我杀人就是人杀我,双方都变成了放弃基本义务的人。而追究其起因,都只是区区的私人恩怨。况且双方一胜一败的结果,也不能用来评判是非曲直,而是看其格斗技术的优劣,这怎么能够与法律的制裁同日而语呢?

  法律也会杀人,死刑就是。死刑是否应该废除,学者们的看法各有不同,现在的观点认为,以目前社会的文明程度,死刑还不能完全废除。刑法本来就不是固定不变的,需要根据文明的程度而逐渐改革。因此过去所实行的刑罚,有些比较残酷的,当然不能不改变,然而全部废除死刑的说法,还不能不留待未来。

  由于一个人的正当防卫而杀伤他人,是国家法律所不禁止的,那么由于国家的正当防卫以至于杀伤人,也一定是国际公法所允许的,自不必多说,这就是战争。兵凶战危,无论古今中外,人人都知道,而现在信仰社会主义的人,说起来更加沉痛恳切。然而地球上还有国界,各国为了各自谋求其国民的利益,就不免会与他国发生冲突,冲突已经加剧,谈判也无法解决问题,就只能诉诸战争。那么其国民中亲身参加战争的,出枪挥刀来杀伤敌人,不仅仅在道德和法律的层面,所有方面都是不禁止的,这实际上是出于国家的命令,而且由国家拿出公款并为战争所做的准备。只是敌人中不参与战争的,或有战败投降的,那么即使在两国开战的时期,也不能任意加以伤害,这是国际公法所规定的。

  选自《中学修身教科书》蔡元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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