4)第27章 仁 爱 (5)_蔡元培论人生·修养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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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是委婉地说出真相,也未必不好。

  对于那些积极向上的行为,孔子固然说过:“自己想要立业,就要让别人立业;自己想要成功,就要让别人成功。”在这句话里,“立”,就是在社会上站稳脚跟,有一席之地;“达”,就是使人达到目标,能够成功。此时,强加给别人的事情,一定要以“立”和“达”为原则;不必强加给别人的,就以自己不想要的来概括吧。如果一辈子都能做到这样,就不存在什么弊端了。

  选自《华工学校讲义·德育篇》蔡元培

  原文

  合群

  吾人在此讲堂,有四壁以障风尘;有案有椅,可以坐而作书。壁者,积砖而成;案与椅,则积板而成者也。使其散而为各各之砖与板,则不能有壁与案与椅之作用。又吾人皆有衣服以御寒。衣服者,积绵缕或纤毛而成者也。使其散而为各各之绵缕或纤毛,则不能有衣服之作用。又返而观吾人之身体,实积耳目手足等种种官体而成。此等官体,又积无数之细胞而成。使其散而为各各之官体,又或且散而为各各之细胞,则亦焉能有视听行动之作用哉?

  吾人生活于世界也亦然。孤立而自营,则冻馁且或难免;合众人之力以营之,而幸福之生涯,文明之事业,始有可言。例如吾等工业社会,其始固一人之手工耳。集伙授徒,而出品较多。合多数之人以为大工厂,而后能适用机械,扩张利益。合多数工厂之人,组织以为工会,始能渐脱资本家之压制,而为思患预防造福将来之计。岂非合群之效欤?

  吾人最普通之群,始于一家。有家而后有慈幼、养老、分劳、侍疾之事。及合一乡之人以为群,而后有守望之助,学校之设。合一省或一国之人以为群,而后有便利之交通,高深之教育。使合全世界之人以为群,而有无相通,休戚与共,则虽有地力较薄、天灾偶行之所,均不难于补救。而兵战、商战之惨祸,亦得绝迹于世界矣。

  选自《华工学校讲义·德育篇》蔡元培

  生命

  人之生命,为其一切权利义务之基本。无端而杀之,或伤之,是即举其一切之权利义务而悉破坏之,罪莫大焉。是以杀人者死,古今中外之法律,无不著之。

  人与人不可以相杀伤。设有横暴之徒,加害于我者,我岂能坐受其害?势必尽吾力以为抵制,虽亦用横暴之术而杀之伤之,亦为正当之防卫。正当之防卫,不特不背于严禁杀伤之法律,而适所以保全之也。盖彼之欲杀伤我也,正所以破坏法律,我苟束手听命,以至自丧其生命,则不特我自放弃其权利,而且坐视法律之破坏于彼,而不尽吾力以相救,亦我之罪也。是故以正当之防卫而至于杀伤人,文明国之法律,所不禁也。

  以正当之防卫,而至于杀伤人,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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